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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哪些罪名可能会判缓刑 单位犯罪概念和特征及罪名

2020年11月20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案件中哪些罪名可能会判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是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也是实践中最难把握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要素,对于适用缓刑后是否还能再危害社会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判断。


第四、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单位犯罪概念和特征及罪名

单位犯罪概念和特征及罪名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需要对案件具体情节进行分析。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都必须有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即具有法定性。因此,国家立法严惩单位犯罪活动时,就必须以条文明文规定的形式严格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及范围。


单位犯罪罪名


1,资助恐怖活动罪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4,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生产、销售假药罪


8,生产、销售劣药罪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5,走私武器、弹药


16,走私核材料罪


17,走私假币罪


18,走私文物罪


19,走私贵重金属罪


20,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1,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22,走私淫秽物品罪


23,走私废物罪


2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5,虚报注册资本罪


26,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7,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9,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0,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31,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32,高利转贷罪


3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最


35,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编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39,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40,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41,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42,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43,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44,逃汇罪


45,洗钱罪


46,集资诈骗罪


47,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48,信用证诈骗罪


49,保险诈骗罪


50,,逃税罪


51,逃避追缴欠税罪


52,骗取出口退税罪


5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5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58,假冒注册商标罪


5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6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61,假冒专利罪


62,侵犯著作权罪


6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64,侵犯商业秘密罪


65,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66,虚假广告罪


67,串通投标罪


68,合同诈骗罪


69,非法经营罪


70,强迫交易罪


7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7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7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74,逃避商检罪


7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7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77,骗取出境证件罪


78,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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