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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怎么写 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怎么写?

2020年11月18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人证言怎么写

一、什么是证人证言

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案件审理制度的完善让证人证言越来越受人重视。但是到底要怎么才能写好证人证言呢首先要明白证人证言是什么。

1、 什么是证人

回答是,证人指的是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2、什么是证言

答案是,证言就是被证人所知道的有关于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法院作出的相关反映。

二、为什么要写证人证言

因为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各种诉讼案件的发生都以社会为背景被人们所感知,而案件发生的相关的当事人具有主观性,但是案件的审理需要客观性,真实的证人证言的采用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是人权的体现,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从古至今、从内到外都被法律所重视,证人证言也就随之发展成为了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三、怎么样写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格式是什么

证人证言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的格式,但是强调内容简洁明了,文字清晰易懂,内容客观真实。主要包括如下时间、地点、内容、人物以及人物介绍。至于人物介绍包括:姓名、性别、名族、身份证号等等。

2、证人证言相关规定是什么

a、证人向法院作证是有义务的。

义务的每个社会公民该做的和不能不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证人理应受到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理解与支持。当然,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首先要有正确表达自己意志意愿得能力,所阐述的证言要符合客观事实,其次,证人的智力、身体健康、等主观因素要与社会相适应,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能力。

b、证人证言具有性。

证人证言具有性表明证人向法院提供相光案件证言时要客观公正,证人证言要服务于案件,并对法院的询问作出如实的反映,如果证人提过的证言与案件和客观事实不符,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b、出示证人证言的程序

在案件审理期间,如果案件需要出示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证言,则需要先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法院允许的条件下,在举证期限十日内提出来,当然,人民法院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理念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申请是予以准许的,同时会提前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接到通知后,一般情况下应该当出庭作证,来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便于案件审理的进展。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导致证人没有办法亲自上庭作证,证人可以采取递交证人证言方便作证,前提的法院允许,内容真实有效。

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怎么写?

案件开庭之后当事人双方都会努力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其中就会包括寻找能够复述事实的证人,但是证人在法庭上的证据作用主要体现在他的证人证言上,为了确保其证言的客观性都会要求其书写一份文书。那么,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怎么写

一、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怎么写

证人证言

本人xxx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事情的经过说明或者情况说明

以上陈述句句属实,如有虚假之处,本人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日 期 :

证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人的证言可能会因为其自身的主观感受而与真相相偏离,所以法官在面对证人提供的证言的时候必须客观地进行甄别,而证人所书写的证言也必须真实否则就容易因为作了虚假的证言而违法。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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