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上诉期限是多长?论同时行使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合理性

2020年5月4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上诉期限是多长?

  上诉时限一般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规定上诉期限,旨在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时间考虑、准备上诉,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诉权,同时保障第二审程序及时、顺利进行,并且使正确合法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迅速执行,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那么上诉时限是多长呢请看下文:


  一、各种不同类型案件的上诉时限是多长


  1、刑事上诉期限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民事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3、行政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国外上诉期限


  不同国家法律关于不同性质的诉讼案件上诉期限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在德国,对刑事案件提起上诉,必须是在宣告判决之后1周内。在日本,审级不同,上诉期限也不同,对地方法院、简易法院或家庭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期为14日;对高等法院做出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不服,上诉期限为10日。


  上诉期限的起算,许多国家从收到法院判决、裁定之日起算,如奥地利等国家。上诉期限届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通常法律规定,由于法定原因延误上诉期限,可以在其原因消失后,扣除妨碍的期限不超过原上诉期限仍可上诉,但须经法院审查决定。有的国家允许在说明延期理由或原因后延长上诉期限提出上诉,不需要由法院批准,如英国。


;;


  二、关于上诉时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综上,对于上诉的期限是多长,上文已为大家详细讲解了。因为上诉指的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所以一定要清楚其上诉的期限是怎样的,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论同时行使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合理性

在司法改革的话题下,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职权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近些年来,在理论和实务界无疑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其中,;我国现行 检察体制受到非议最多的便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的同时又行使所谓的法律监督权;。目前,就我国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而同时行使法律监督权与公诉 职权,是否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矛盾,即是否符合国家权力结构的科学配置,是否有利于司法独立,由此而是否影响司法公正、效率和人权保护的问题,仍然众说纷 纭,有待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笔者试从人权保护与法治化要求国家权力分权并优化配置视角,就此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欲理清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与行使公诉权是否矛盾、协调的问题,首先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是前置条件。至于我国检察机关应不应该具有这一根本性质,这一性质需不需要改变,则是另外的话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我国宪法、检察院组织法以及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因此而拥有法律监督权 和检察权。我国的法律监督权,就理论基础来说,根源于列宁国家权力理论中的一般监督思想,经过结合中国实际,由一般监督发展到检察监督,立意 上具有主动监督一切法律实施的职责,不仅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而且还负责监督一切公民、社会团体和组织遵守法律。其监督的范围,从侦 查、刑事审判、刑事判决执行、监所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等传统司法领域,到任何其他受法律调节的社会层面,尽管到目前我国检察法律监督的范围实际上已大为限 缩。毫无疑问,这与西方;三权分离;理论基础上的国家权力结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一项非独立的国家权力设置,宪法规定该项权力由 检察机关来独立行使,只有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因此,法律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


列宁的国家权力理论一般监督的思想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统一;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与行 政权、审判权分立,独立行使职权。监督,就汉语字面含义为;从旁察看,督促;。但从前苏联的法律中关于一般监督的规定来看,汉语;监督;两字的含义是不足 以涵盖这一;法律监督;的。有学者认为;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运用法定的手段,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我国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的根源虽然应该从列宁的国家权力理论中去寻找,但不难发现,我国的检察制度不仅是学习前苏联以及西方国家的产物,而且 是结合了我国传统的御使、监察制度的结果,有着自己的特色。理论来源于实践,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首先得根据本国的社会实际要求,正如列宁的法 律一般监督理论是在苏联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样,即使是学习借鉴甚至引进移植他国的法律,也难免形成本土色,尤其是这个国家还尚存着原有 的法律文化和法制,如日本的检察制度就很难说他与德国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 2.提起公诉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3.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是怎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中法刑事诉讼再审程序比较研究
  • 4.检察院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
  • 5.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说是什么?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