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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 受贿罪自首与立功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2020年5月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

  很多的犯罪嫌疑人在犯下罪行之后,往往会主动的向公安机关进行自首。按照法定的规定自首是可以依法进行减刑的,但是在刑事案件的自首当中是有一定的认定标准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刑事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自首分别一般自首、特别自首两种,两种自首,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还可能构成立功。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存在自首情节,但在量刑的时候没有适当考虑的话,可以委托律师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这样可以争取从宽处理,切实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二、认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刑事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的全部内容。虽然说自首会进行减刑,但是还是会受到刑事处罚,所以最好还是不要犯罪。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受贿罪自首与立功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自首和立功虽然在减轻情节方面上都会有所帮助,但是这两种是不一样的行为。在概念上是有一定的差异。那么,受贿罪自首与立功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受贿罪自首与立功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受贿罪如何自首: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这一条件包括:


  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支实践中,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仅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一种特别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自首,其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法的罪犯,既包括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既包括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


  这些罪行必须是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正在审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不能只是补充自己已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


  受贿罪自首会怎么判刑


  按照刑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是一个弹性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通常情况下,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20%。


  受贿罪有自首情节怎么减轻刑罚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适用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减轻处罚应当与从轻处罚相区别。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无论是适用较轻的刑种还是较短的刑期,都应理解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应当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判处刑罚,不包括最低刑的本数在内。


  2、如果同一条文中有几个法定刑幅度时,减轻处罚一般应理解为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是,如果适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仍显刑罚过重的,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继续选择再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处罚。如果法条明确规定的下一个或再下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是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法条没有规定的拘役或者管制,但不能免除处罚。


  二、自首与立功发生竞合时的现有思路质疑


  自首与立功竞合下的;并合性;处理方式反思


  关于自首与立功的竞合问题,有学者直接指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交代了向有关公务人员行贿并检举该公务员收受自己的贿赂的犯罪事实,且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的检举揭发,查获了该公务员的受贿犯罪,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并有立功’;。其主要理由在于,行贿人的行为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也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并且这一;自首并立功;的认定有利于案件查处。


  自首与立功竞合下的;选择性;处理方式反思


  从学界的通说观点来看,如果行为人的一个量刑情节发生自首与立功的竞合情形,通行的观点仍然是采纳自首,并且否定立功的成立。从现有学者的观点来看,较为普遍的理由仍然是,由于自首的成立需要;如实供述;这一实质性条件,因而行为人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对与个人相关行为的交待就是自首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在;如实供述;难以成立的前提下,自首根本不能成立。就此来看,行为人虽然也附带性的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事实,但是,由于其属于自首成立中的;如实供述;,因而不能再单独对此予以立功的性质认定。


  三、不认定为立功的规定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受贿罪的自首和立功两种情形在法律上都有规定,需要我们对此进行掌握,不要弄混淆了。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受贿罪自首与立功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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