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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单位人员自首 犯罪人自首是怎样的行为

2020年4月30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认定单位人员自首

单位人员自首怎样认定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其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


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单位自首的认定不包含自动投案的规定


1、单位犯罪以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其他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如果犯罪单位中上述人员之外的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其个人不予认定自首,但不影响对单位自首的认定。


2、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人员先行投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拒不到案,或者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则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人员成立自首,对单位不认定自首。


3、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的,单位成立自首,投案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也应认定为自首,但其他直接人员不能认定为自首。


4、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主动投案,且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但在庭审阶段均翻供的,单位不成立自首,自然人也不应认定为自首;如果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翻供,但其他直接人员不翻供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人员仍可视为自首;如果仅仅是其他直接人员翻供的,不影响对单位自首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认定。


单位人员自首如何认定单位人员可以积极去自首,这样才是帮助自己减轻处罚、获得重新人生的最佳选择,一味逃避案件是没有好的结果。夫单位人员自首认定自首上你要是有疑问,不想要只了解片面内容应该要咨询在线律师。




犯罪人自首是怎样的行为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


法律咨询:




您好,什么叫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律师解答: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应承担刑事的犯罪事实,当然也包括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三、投案人必须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即投案人应当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虚构、不伪造、不避实就虚、不避重就轻、不推诿塞责,否则不构成如实交待,也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关法律知识:


“未掌握的罪行”


4.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4.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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