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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分析

2020年5月4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核心内容: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其构成要件还是一般的四个条件要成,那么在罪名中,主要的量刑标准,下文与您一起分析。


  一、什么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291条之一对"恐怖信息"只是一种列举性规定,并不意味恐怖信息仅限于"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这三类信息。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应属于恐怖信息的范畴。


  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将由于不明真相,出于善意关心和提醒等原因而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与蓄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加以严格区分,对前者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但不应按犯罪处理。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相关法条链接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分析

一、案件特点分析


1、犯罪人员通常以合法的经营面目出现,以正在洽谈的工程项目或者根据无法履行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其上当,签订合同进行诈骗。与过去的诈骗分子经常更名换姓,隐瞒真实姓名不同,当前的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大多以合法经营者的身份出现,这一点在此类合同诈骗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的加剧,单位均特别注重自身的利益,千方百计地扩大自己的建筑市场份额,以保证自身利润的获取,而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往往急于做工程,疏于防范,只见现象,不见本质,不注意识别其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资金,这经常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此类案件的发生,时间跨度比较长,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待到受害单位发觉上当受骗了,往往也因时过境迁,“人去楼空”对证据的固定、案件的定性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二、案件防范对策


1、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内、外贸易经营业务知识和法律常识的学习,加强遇事随时进行真假辨认的防范意识,特别是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时候,企业往往急于扭转亏损,尤其要加强对合同签订的戒备心理。同时,也应具备审查对方资信方面的有关情况。


2、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职能。例如工商部门应加强办理营业执照的把关,有的企业已经破产或歇业工商部门应即时吊销营业执照,有的企业不具备开业条件,应坚决杜绝领取营业执照。


3、执法部门应加强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打击与防范并举,对相关高危企业应加强法制宣传,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才能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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