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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罚金执行时间在什么时候 诈骗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包括哪些

2020年5月4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案件罚金执行时间在什么时候

  我国是一个法治大国,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够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开端。刑法的要求是至高无上的,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刑事案件罚金执行时间在什么时候




  一、刑事案件罚金执行时间在什么时候


  罚金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如果不缴纳罚金,不会加刑。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拘束力,这个拘束力不仅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对自己的判决如果没有发现实质性的错误是不能私自改判的。所以单纯地没有缴纳罚金是不会改判,除非检察院抗诉或者判决本身出现错误,或者是在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


  二、我国罚金刑的执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是罚金刑的基本原则,但是罚金刑在数额上如何确定,是根据罪名的不同而予以确认,刑法未作统一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罚金的固定数额,只是规定了一个范围,罚金数额怎样确定,是法官根据犯罪情节做出符合实际的罚金判决,不会考虑罪犯的财产情况,对同类罪犯做出相同的罚金,其优点是体现刑罚的公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但是实际上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平衡,适用罚金刑也不可能完全平等。这样就导致罚金数额过度失调,容易造成司法实践操作困难,法官判处罚金畸高畸低、相差悬殊,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修订后的刑法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对于罚金刑由谁执行以及不缴纳罚金如何制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致使罚金刑执行工作无法可依而陷入困境。


  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由执行局执行,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法警队执行,有的干脆在年底抽调各庭室的人去突击执行,执行部门不统一,较为混乱,效果不理想,甚至有的地方在案件宣判前罚金有缴就缴,没有缴的就不了了之,出现空判罚金刑的现象。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刑事案件罚金执行时间在什么时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不仅将损失个人财产,而且会将人生染上污点,一辈子难以洗去。只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才能受到人们欢迎。感谢您的阅读。





诈骗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包括哪些

  生活中我们多多少少受到过欺骗,不管是来自于谁的。可能是父母的善意的谎言,有朋友的开玩笑骗人的恶作剧,网络上的虚假的信息等等。其实这些都还是算比较轻的情节。还有诈骗为,后果十分严重。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诈骗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包括哪些




  一、诈骗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包括哪些


  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强制缴纳。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随时追缴。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


  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二、判处罚金如何执行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三、罚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诈骗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对于诈骗的行为,一定要严加惩罚,毕竟哪些诈骗者的行为对受害者的财产和精神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只有严惩不贷,以泄心中的愤怒。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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