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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范围的种类 如何正确理解刑事简易程序起诉书送达期限

2019年12月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范围的种类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它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


  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下8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


  5)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8)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上列8类案件中的前7类,除第2、3、6种为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产生争议外,其余4种均属于;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部分案件,实践中应认为即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已不止这几类,有关司法解释将会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为使这部分案件在实践中易于掌握,避免;扯皮;,甚至;踢皮球;,;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是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重要条件。实践中如何掌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款规定中明确要求:;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否则,可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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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刑事简易程序起诉书送达期限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项规定,法院决定对公诉案件开庭审判后,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但在;简易程序;一节中,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起诉书副本送达期限法律缺乏具体规定。对此,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的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项规定的限制;。由于司法解释本身具有较大弹性,司法实践难免会产生对该款规定的片面理解。有个别法院在押解被告人赶赴开庭途中送达起诉书副本,甚至还有在开庭时当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损法律的尊严,可能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应予以关注。

笔者认为,对;起诉书副本送达期限;的界定,不能机械地与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做简单地对照,理解为只要是在开庭前送达,即为合法的;而应结合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的立法精神来全面理解:

其一,从简易程序设立的初衷来看,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在一审程序中,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规定的一种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迅速的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其具有审判组织简化、审判准备工作及期限简化、证人出庭作证简化、出庭公诉简化等特点。但简易程序中的简化并不意味着程序虚无。起诉书副本送达期限不受刑诉法对普通程序期限规定的限制,并非是对这一必要程序的任意取消,也并非是对随意送达的默许。它只是送达方式简便、送达期限缩短的一种具体体现。诉讼程序的简化,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简短、便捷的审判来摆脱缠讼之苦,进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其二,从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看,它要使效率和公正两大价值目标得到较佳的平衡与兼顾。采取开庭途中送达、开庭时当场送达起诉书副本等延缓送达方式,其实质是破坏了这种平衡关系,它或多或少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侵犯。对每个被告人来说,均享有平等的知悉权,这既是被告人获悉被指控犯罪的内容、性质和理由的权利,也是被告人进行自我辩护的基础,同时又是司法机关保障被告人知悉案情的义务。因为,在审判阶段,作为正在被羁押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主要是通过起诉书副本送达而获悉被指控的内容、性质和理由。被告人所享有的知悉权,理应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也是司法人员的义务。 其三,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角度看,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通常来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席法庭,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较间接。起诉书副本途中送达与当场送达情况的发生,难免会造成被告人庭审前因对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心理准备,而无法在庭审中为自己充分进行辩护,使被告人产生对立情绪,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影响了判决的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规定浮动空间较大、执行不一的情况下,应本着诉讼文书送达——合法、及时、准确、安全的基本要求,并参照普通程序的有关做法。刑事普通程序的有关传票、通知书及开庭时间、地点等法律均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及公布,因此可将简易程序起诉书副本送达期限理解为:至迟在开庭前三至十日内较宜。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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