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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2019年12月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

  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对于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们的认识比较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由于办案人员对


  条款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致,实际操作中做法不一:有人认为也应该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有人认为应该为12个月。如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龚某贪污案,反贪部门于2002年8月1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部门在未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下,于2002年11月26日将该案诉至法院,审查起诉期限长达3个多月。又如,王某挪用公款案,其犯罪数额刚超过立案标准,加之犯罪嫌疑人退赃积极,反贪部门因此于2002年12月16日移送审查不起诉。但是,直到2003年10月,审查起诉部门才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在审查起诉期限问题的把握上,却显得很不一致。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因此也易使办案人员在此问题上认识不一,产生歧义。第13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该条规定应该理解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还是取保候审,都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2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该条规定明确具体,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上述规定的补充,即只要是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管是公安机关移送还是检察机关移送,也不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取保候审,都应该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批准可延长15日。


  然而,第56条对此却另有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并且,;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两条放在一起,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且最长可达12个月如果仅依据这两条来看,就审查起诉期限而言,只能理解为: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应该为12个月。


  但是,就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第22条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或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这一解释更容易让人理解为: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侦查的所有取保候审案件,其审查起诉期限均可达12个月。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计算,依据不同的司法解释,[1] n]179[/n] n]180[/n]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对于一些喜欢看警匪剧的读者来讲,取保候审这四个字并不陌生,但是我相信大家对于取保候审了解的还不够详细,比如它的期限啊。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相关法律知识:


  1、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3、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4、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5、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6、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7、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8、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9、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0、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11、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12、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13、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14、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15、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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