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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是什么 赌博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2019年12月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是什么

  现代社会中,有的人为了钱可以不择手段,骗子也是越来越多,很多提防心比较低的就容易被骗。如果被骗了能追回是最好的,但是很多就只能认倒霉。那么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是什么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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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起诉书范本


  上诉人:xx,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xxx省孝感,现羁押于xx 看守所。 上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xx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上诉人xx作为xx的老乡,经其邀约进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总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他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说上诉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无从谈起。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上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2、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上诉人平时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并不参与拟定、签订、履行合同,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事实。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无从谈起。 上诉人在公司上班不到两个月,总共领取约4000块钱的工资收入,并无其他任何非法获利。上诉人作为一个农民,两个年幼孩子的父亲,经同村人xx介绍进入公司打工,是为了挣得一点辛苦钱,养活贫困的家庭。同时由于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上诉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规的公司。现在大学生毕业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诉人认为找个工作不容易。上诉人一直都希望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挣钱,从未想过通过欺骗等不法手段来牟取暴利。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仅凭上诉人第一次的口供无法认定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从本案来看,本案是单位犯罪,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追究刑事。上诉人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既不是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人员。所以上诉人不应被追究刑事。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朱洪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过重。上诉人xx有两个小孩,一个十三岁,一个八岁需要抚养。上面还有年迈的父母亲需要赡养,家庭十分贫困,特别是母亲身患重病。同时上诉人也有先天性心脏病,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上诉人本想靠自己的双手挣点养家煳口的生活费。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着合法的旗子干着非法的勾当。事情出了以后,上诉人也多次表达对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积极退赃,弥补自己的过错,良心的不安。四、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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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那么赌博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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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7〕5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住河曲县**镇**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住河曲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组织王某某、鲁某甲、鲁某乙、席某等十余人在河曲县文笔镇北元村潘某某家中赌博两次、在焦尾城村燕某某的养鸡场一房间内赌博三次,赌博以麻将牌;推对子;的方式进行,郭某某、赵某某累计抽头渔利约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7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二人共同聚众赌博,系共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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