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文章列表

属于余罪自首的主体要件 如何区分余罪自首与一般自首

2019年12月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属于余罪自首的主体要件

  核心内容:自首一种能够帮助犯罪分子获得减刑的一个量刑种类,那么需要符合的条件还是必须符合并且得到满足的。那么如果是余罪的一个自首问题,其主体要件是如何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依照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余罪自首属于;以自首论;,意为按自首来处罚。这说明它是准自首,故其成立要件也较特殊。余罪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按照刑事诉论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侯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正在服刑,批正在被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定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既包括监内服刑,也包括因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刑罚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余罪自首的主体是不会有多大争论。;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范围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范围:


  1、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行、拘役的罪犯系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果仅将其限定于上述范围,则实际上就是将;正在服刑的罪犯;理解成;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其实正在服刑的罪犯除了被关押的以外,还有不被关押的,诸如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罪犯,其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犯罪分子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均应撤销缓刑或假释,并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因此,缓刑、假释假释考验期满的犯罪分子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以自首论。


  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是否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呢有的认为其虽然也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由于未被剥夺人身自由,尚有自动投案的余地,因而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以一般自首处。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该观点把是否;自动投案;当作一般自首与余罪自首的区别,这是值得商榷的,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人身自由是否被司法机关所实际控制,其他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自动把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的行为。管制是刑罚的主刑之一,那么在管制期限内的罪犯当然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


  2、正在被执行附加刑的罪犯也应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为从理论上讲,附加刑也是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附加刑无论是被单独适用还是被附加适用,都属刑事处罚。


  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除了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并同时执行外,刑法明确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如何区分余罪自首与一般自首

  核心内容:在刑法理论上,自首有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之分。如果是认定为一般自首,就是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那么在余罪自首又是从何认定呢二者存在着联系,同时存在着区别,下文详细一一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般自首与余罪自首区别的主要特征在于:余罪自首不具备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关于余罪自首是否存在投案特征,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余罪自首具有自动投案的特征,只是投案的方式和场所与一般自首不同;别一种观点认为在余罪自首情况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已经在案,因而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条件。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在余罪自首的情况下,自首行为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可能向司法机关报案。


  相对于一般自首,余罪自首之所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余罪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适用条件特殊性,余罪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余罪自首和一般自首亦具有共同之处。


  首先,余罪自首属于犯罪未被发觉的自首。


  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已被关押,但其所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司法机关强迫,具有主动性,是主动归案的表现。


  其次,两者的本质相同。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交通事故离开现场24小时内自首算逃逸吗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有哪些
  • 2.犯罪人自动自首罪行是怎样确定 自首的认定与刑罚
  • 3.准自首定义是什么 哪些情形被视为自动投案
  • 4.偷东西自首要被判多久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 5.取保候审逃跑后又投案是否属于自首 法律上规定的投案自首的条件都有哪些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