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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创

2018年5月1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955年7月20月湖北武昌高家店半山腰发现一具女尸。死者仰卧在地上。经尸检发现,死者颈部喉结上方有8处创口,喉结下方有21处创口,最大者为2.5×1cm,深3cm;胸部有伤口17处,较大的三处均为3×1cm,深6cm。上腹部有伤口7处。下腹部有一条14cm长的创口。腹壁割开,肠子突出腹外。另外还检见,死者背部垫有《长江日报》(1955年7月19日)一张,臀部垫有草帽一顶。死者上衣袋内有三个烟头和两封笔迹相同的信件。同时还发现,死者裤子全部脱落,两腿叉开,阴道内有精液。
  死者全身为什么会留下54处伤痕呢?从现场没有发现凶器和尸体上布满致命伤分析。自杀是不可能的。根据54处伤痕以及颈部、胸部、腹部的伤痕特征看,有的是刺伤,有的是切割形成,并且致伤物小而轻,极大可能是小刀形成的。又从死者背部、臀部垫的报纸和草帽以及阴道内的精液分析,死者与罪犯相识,并有过性行为。公安人员以信封为线索,很快查明了死者是孙某某。杀害她的凶手是她的丈夫王某。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王某供认了全部作案过程:他与孙结婚后,感情不和睦,经常发生争吵,加之孙的作风不好,于是王便起了杀妻之心。1955年7月19日,王买了一张当天的《长江日报》,又在武汉一个小摊上买了一把小刀。下午5点,他与妻子孙某某过江到武昌珞珈山散步游玩。傍晚到高家山,半夜与孙性交后,趁孙昏昏欲睡之际,王拨出小刀,在孙的颈部、胸部、腹部连刺带切,将孙杀死,然后逃回广州军区后勤部。罪犯供认和现场分析完全吻合,案件真相大白。
  这是一例以小刀刺杀人的案件。长而尖的锐器刺入人体,就会形成刺创。这类锐器有刺刀、匕首、三棱刮刀、小刀、柳叶杀猪刀、剑等。这些锐器既有尖端,又有刃口,具有刺和刺切的功能;另外一类是有锐利尖端但无锐利刃口的锐器。如铁钉、钢钎、锥子、鱼叉等。这类锐器虽不能使人体皮肤、肌肉组织断离,但可以使皮肤、组织分离。这种锐器刺入人体,也能致人死亡。如钉子从­顶钉入致人死亡。此外,尖而硬的竹质、木质、玻璃、陶瓷锐器刺入人体,也可形成刺创。
  刺创的特征是体表创口小,刺入组织深,破坏性大。常因刺破心脏、肝脏、脾脏、肺脏器官或大动脉,发生血气胸或大失血,而致人死亡。刺入人体的锐器,形成刺入口、刺创道。如果锐器刺穿人体,则形成刺出口。有刺出口的刺创是贯通性刺创,未穿透人体的刺创是盲管性刺创。贯通性刺创,多出现在颈部及四肢,锐器特别长时,也可出现在胸部。盲管性刺创,常见于背部、腹部。
  刺创的刺入口形态,与锐器刺入部分横断面形态有密切关系。有刃的锐器刺入口呈▲形,创角一钝一锐。双刃匕首刺入口呈◆形或◆◆形。三棱刮刀刺入口呈▲或▲▲▲;圆锥形锐器刺入口呈纺锤形或裂隙状。若锐器表面锈蚀或粗糙,则刺入口周围或创缘皮肤上常伴有表皮剥脱。由于磨擦作用,有时刺入口出现轻度的皮下出血带,但刺创的刺入口没有组织缺损。这与枪弹形成的射入口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带是有区别的。
  刺创道的深浅,一般与锐器刺入人体的长度相当,据此,可以推断锐器的长度。刺创道受锐器的长短、机械力的强弱以及刺入部位的组织结构的影响。但是,锐器较长,而用力较小,也可形成较浅的刺创道;较短的锐器,刺击有弹性的软组织或脂肪较厚的部位,因挤压作用,可以使刺创道深度超过锐器刺入部分的长度。盲管性刺创的创底与刺入锐器的尖端形态相吻合。如果用有刃口的锐器进行挑刺,形成刺切创,其创口、刺创道形态难于反应锐器形态。锐器刺入人体与骨质接触,可形成骨质损伤。骨质上亦可反映出锐器尖端形态,有时可残留锐器断端。锐器尖端刺中胸骨、肩胛骨、­骨,机械力强大时可形成孔状骨折,其形态、大小与锐器横断面相近似。刺创道与刺入锐器方向一致。依据刺创道的方向,结合现场情况,可以推测凶手作案的方式及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进而为推断刺伤过程、自伤或他伤提供依据。
  刺创,可以是他杀,也可以是自杀形成的,灾害性刺创极少见到。他杀案件中的刺创,可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刺创方向不一致,衣裤帽常有与身体一致的刺破口;手掌等部位往往有抵抗伤;伤势一般较重,有的立即死亡。自杀案件中的刺创,往往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的部位;无抵抗伤;致伤工具多遗留在现场;伤痕方向与手持锐器的方向大体一致。自伤伪称他伤,则刺创多在表浅;有试探伤;并且创口往往在非致命部位。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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