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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中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2018年5月1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医疗事故罪的过于自信过失
医疗事故罪的过于自信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如:某外科主任在给一位患腹腔晚期肿瘤病员的一次手术中,病员曾两次出现心力衰竭,均经及时抢救好转。助手们劝其暂停手术以改期进行,但该主任固执己见,继续进行,以致心脏第三次衰竭时,未及抢救死亡。该主任当时的心理态度主要是过于自信,轻信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技术,可以与第一次、第二次心力衰竭一样,使病情得以控制,结果未能控制,酿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征:
1.行为人(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过于自信过失成立的前提。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有认识的,并且是故意实施的。
2.医务人员轻信所预见到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即自认为凭借自己的能力、客观条件等,这种结果就真的不会发生。但是由于这种自信缺乏充分的根据和理由,因而仍然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轻信”,就意味着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因素,而过低估计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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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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