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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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解读

2018年4月19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绑架罪的概念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或者其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一种犯罪行为。
      79年刑法没有此罪名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上述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点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三)有关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双重行为构成的。其中提出不法要求行为是目的行为,行为人只有实施了绑架行为,同时又实施了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本罪才能成立。本罪是行为犯,在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个方面组成。
      既遂的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
      二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按照行为的意识去做,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实现。
      未遂的两种情况:
      一是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未得逞,行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
      二是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四)认定绑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是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扩大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行为人索取超出债务范围的财物的情况。对此,应当认定为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认为索要的超出债务范围不大,可以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认为索要的超出债务范围过大,甚至与名为索债,实为绑架人质非法索取巨额财产,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3、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
      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绑架罪的概念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或者其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一种犯罪行为。
        79年刑法没有此罪名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上述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点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三)有关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双重行为构成的。其中提出不法要求行为是目的行为,行为人只有实施了绑架行为,同时又实施了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本罪才能成立。本罪是行为犯,在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个方面组成。
        既遂的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
        二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按照行为的意识去做,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实现。
        未遂的两种情况:
        一是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未得逞,行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
        二是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四)认定绑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是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扩大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行为人索取超出债务范围的财物的情况。对此,应当认定为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认为索要的超出债务范围不大,可以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认为索要的超出债务范围过大,甚至与名为索债,实为绑架人质非法索取巨额财产,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3、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
        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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