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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

2018年2月1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现场笔录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因此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在实际办案中,一些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过于草率马虎,造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纪录不全、质量不高、无法和其它证据相应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下是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际对现场笔录制作的一些浅显认识同大家共商榷。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笔者认为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一、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即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其一,现场检查(勘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其二,现场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场所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应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参加见证。其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不能事后追忆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制作检查笔录。其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签名同时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章或不能签章的应当注明拒绝和不能签章的原因。《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五,现场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发现笔录中有错误或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或补充笔录。    
二、记实性原则
所谓记实性原则,就是要求真实地纪录检查(勘验)的全过程。例如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纪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它证据、邀请见证人等情况。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纪录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场,是否正在经营卷烟,是否按要求提供购销凭据、合法证明、准运证等。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和过磅称重的过程。
三、准确性原则
所谓准确性就是要准确的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重量。主要应注意以下三点1、要准确纪录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地的门牌号。对没有门牌或地点情况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无误,必要时还可以绘图说明。对物品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和摆放方法都应准确纪录。3、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数量、重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差不多”或“多”“左右”等不定词语。
四、客观性原则
所谓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性。切忌主观推测主观臆断,使用“非法”“违法”“擅自”等定性词语。如出现“查获当事人非法购进卷烟xx条”、“发现擅自收购烟叶xx公斤”等语言。
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只有严格按这四点原则进行制作才能保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为定案的有力证据。
现场笔录的制作方法
1、书写规范,用语准确。第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文书写要严谨、清楚,力求工整不要使用“草书”或者是有太多的修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辅佐性项目的填写要齐全,不能有空缺。第二,要使用公文体,语言必须实用、准确、庄重、严肃,力求法字法语,文字平实,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比如:我们专卖法中只规定了什么叫非法生产卷烟,从来没有出现过假烟这种说法,所以应称“非法生产卷烟”,不能称“假烟”,前者是法律用语,后者是口头用语。第三,语言要完整。笔录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单位名称、当事人名称、物品名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如果实在是全称太长,叙述起来不方便,就在第一次出现全称的后面用括号注明,“以下简称……”,这样就比较清楚一些。
2、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真谛,所以在制作时要注意三点:(1)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2)分析判断的不能记;(3)推测可能的不能记,也就是说只能记录那些你在现场看到的和实际做的事情,而其他你依据现场材料所做出的结论、推断等都是不可以写在现场检查笔录中的。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
3、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先静后动,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重量及现场痕迹等等如对伪装运输卷烟,应先纪录案发地所处的具体位置,整车外观车牌型号、位置、行驶方向,然后纪录打开车厢后的情况如物品的堆放情况,最后纪录层层剥去伪装物品后的情况。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身份等内容。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笔录记载的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实际顺序一致,以避免记载出现紊乱,重复或遗漏,应预先认真巡视现场,确定勘验的范围和方向。在现场检查勘验时我们应注意发现现场的细节及一些反常现象,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人员作业情况、工具、原料、的检查过程物品数量、重量的确定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上遗留的烟叶粉沫、都应详细记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烟草专卖稽查办案必须遵循的原则,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认真收集每一个证据,并认真加以分析,正确运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行政行为合法,才能提高办案质量把案件办成铁案。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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