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情形

2018年1月10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情形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人民法院具体裁量。《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危险物质—作者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例如,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什么是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 2.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 3.有哪些罪名可以判死刑吗?
  • 4.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 5.偷卖实习单位2.3吨废报纸 大学生被拘役三个月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