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撞死人逃逸
扬子晚报网讯,10月25日,盐城市滨海县发生一起肇事逃逸致人亡的交通事故。男司机驾驶奥迪车撞人后逃离现场,一名女子主动自首帮丈夫顶包,由于疑点重重,很快被民警识破,最终,其丈夫迫于压力后自首。
昨天中午12点多,滨海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称,县城一茶餐厅门口,一辆轿车撞倒一行人,行人倒地,轿车逃跑。事故中队民警接警后立刻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被撞的行人已经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
据目击者介绍,肇事逃逸车辆为黑色无牌奥迪车,驾驶员为男性。就在民警调查过程中,一位女性打电话报案,自称是该事故的奥迪车驾驶员。
10月25日下午5点多,专案组民警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初步确定事发时王某的丈夫贾某驾驶车辆嫌疑最大。民警便立即和王某的丈夫贾某进行联系,但贾某拒接电话,民警通过短信发送,告知他此事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但是依然没有音讯回复。民警随即对贾某的住所和亲戚家进行一一查访,但一直没有发现贾某身影。
经过多次做工作,当天夜间12点,迫于压力的贾某来到交警队投案自首,在铁证面前,贾某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直至26日凌晨4点,“10.25人民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水落石出,宣告侦破,等待贾某和王某的将是法律的应有惩罚。
妻子主动顶包被识破
贾某驾车撞死人后逃逸,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妻子明知道丈夫贾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仍主动顶包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包庇罪处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