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文章案例
刑事诉讼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罚分类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文章案例
罪名分析
刑事诉讼
罪罚轻重
刑事文书
自首知识
刑辩指南
刑罚分类
刑事案例
司法鉴定
取保候审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无期徒刑罪犯如何减刑
2017年10月31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处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lsdy.com/art/view.asp?id=89717360981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什么是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2.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3.有哪些罪名可以判死刑吗?
4.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5.偷卖实习单位2.3吨废报纸 大学生被拘役三个月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