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死刑判决和核准的规定

2017年8月30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死刑作为极其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不论在判决还是在执行过程中都是慎之又慎的。下面就看看,我国刑法在死刑的判决和执行过程中有哪些特别的规定呢?
  1、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判决和核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2、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推荐阅读:
各国死刑的执行过程
我国死刑执行的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什么是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 2.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 3.有哪些罪名可以判死刑吗?
  • 4.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 5.偷卖实习单位2.3吨废报纸 大学生被拘役三个月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