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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2017年8月30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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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1696522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lsdy.com/art/view.asp?id=89152418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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