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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逼死空姐?若相约自杀可能涉嫌故意杀人

2017年7月5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21日下午,在深圳国际机场候机楼前,70多岁的于老汉左手捧着22岁孙女的遗照,右手捧着46岁儿子的遗照,满头白发和两张遗照上乌黑的头发构成强烈的对比。更刺激路人眼球的是,他孙女遗照上还写着“深航干部‘潜规则’逼死空姐”11个大字!(据广州日报报道)
  遗照上22岁的空姐名叫于丹丹,今年3月7日在机场旁边一家酒店上吊自杀。丹丹的家人认为,丹丹是遭遇公司一位高管“潜规则”,最后被这个男人逼死的。而丹丹的父亲,也因为承受不住丧女之痛,3月30日在辽宁家中上吊自杀。一个家庭一个月之内失去两位亲人,实在令人唏嘘不而!
于丹丹的家人向记者出示了丹丹遗物中的手机,记者看到,手机里保存着大量与死亡有关的短信,短信时间是3月7日(丹丹自杀当天),发件人是很简单的一个字“深”。10时41分的一则短信里,“深”说:“我在天国等着你。永远地爱你!!”而于丹丹发给“深”的最后一条短信,是13时31分,她最后几条短信的内容均是祈求陈某给她打电话,想听他的声音。但从于丹丹的通话记录上看,“深”没有打来。据丹丹的家人说,去年8月底,于丹丹来到北京深航酒店进行培训前的实习。由于于丹丹在实习期间各项表现优异,人又开朗单纯,引起了北京深航酒店高级管理人员、实习阶段主要负责人陈某的注意。而短信中的发件人“深”就是陈某。
  从这些短信内容及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于丹丹自杀的真实原因到底是殉情,还是相约自杀,亦或是被“潜规则”后绝望自杀,目前仍是一个谜!
如果说于丹丹是殉情或被“潜规则”后绝望自杀,那么对于陈某,只能从道义上进行谴责了,但如果说于丹丹是与陈某相约自杀,那么陈某就有可能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甚至有人在网络上宣称自己没有自杀勇气,要找人相约自杀。相约自杀存在比较复杂的刑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都死亡,自然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二、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未死亡一方没有对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帮助 引诱行为,虽然客观上精神对死亡一方有支持作用,但是不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因素,所以不构成犯罪。三、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法律并不允许帮人“解脱”,因此即使是好心帮忙的人,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本质上是受托杀人,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四、明知对方想自杀,而提供毒药、刀具,但没有直接实 施杀人。这种帮助者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如递给毒药等行为,另一方也因此死亡,而提供条件的没有死亡,实际上是帮助死亡,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如果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这位存活者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因相约自杀构成的不作为杀人,须具备三个特殊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如事前都有自杀的决心和约定等;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第三,不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当然,如果已实施自杀行为的人当即死亡,或即使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存活一方不构成犯罪。六、他人没有想死的念头,有人通过引诱、教唆、激将法等达到让对方死亡的目的,引诱教唆者不管是否亲自动手,都构成故意杀人。但是死者生前没有自杀的想法,与自己死前有了自杀想法,引诱教唆只是刺激、怂恿、加速了其自杀,这两者在量刑上应有区别。七、一方诱骗另一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意图,对诱骗一方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从本案情况来看,如果陈某与于丹丹约定自杀,陈某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那么他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另一方面,如果陈某表面上与于丹丹相约自杀,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自杀的意愿,而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杀死于丹丹,那么陈某就涉嫌故意杀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轻重上会有区别。
此案的疑团,只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也许才可以大白天下。 我们也希望法律能给于丹丹家人一个公正的说法!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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