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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专偷商场售货员财物 3年内盗窃11次获刑三年

2017年5月9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财迷心窍的一名无业男子在北京市顺义区和怀柔区的商场内专偷售货员财物,3年内连续作案11起,盗窃金额1.4万余元。日前,该男子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系山西籍的一名无业男子,他在2008年10月至2011年4月之间,在顺义区和怀柔区的商场内,乘售货员不备盗窃其财物,利用同样方式作案11次,受害人达13人。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在顺义区国泰商场二层金利来皮具专柜内,盗窃售货员黑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一千余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及身份证一张;2010年5月,在顺义区国泰商场四层佐丹奴专柜内,盗窃售货员人民币600元及诺基亚牌n73型移动电话机一部;2010年9月,在顺义区鑫海韵通商场四层皮尔卡丹专柜内盗窃售货员人民币170余元;2010年11月,在顺义区隆华商场二层苹果运动装专柜盗窃售货员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300余元、市政交通一卡通一张;2011年2月,在顺义区新世界百货商场四层五木男装专柜内盗窃售货员lg牌kg70型移动电话机一部;2011年3月,在顺义区国泰青春馆一层帕沃尔专柜内盗窃售货员人民币165元;2011年3月,在顺义区国泰青春馆一层佐丹奴专柜内盗窃售货员人民币200元;2011年3月,在顺义区鑫海韵通商场四层雅戈尔专柜内盗窃售货员人民币100余元及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500余元、美金80元、港币100元、银行卡数张、身份证一张、北京农商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单一张、北京农商银行存折一个、售货员一寸照片六张等物品;2011年4月,在顺义区隆华商场三层圣罗兰专柜分别盗窃售货员人民币900元、人民币100元;2011年4月,在顺义区鑫海韵通大卖场佐丹奴专柜内分别盗窃售货员人民币200元及苹果牌mp3一部、人民币70余元及诺基亚牌6681型移动电话机一部;2011年4月,在怀柔区京北大世界商场三层阿瑟斯专柜内盗窃售货员基亚牌e63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人民币550元。

  被告人王某先后共盗窃作案11起,后被查获。经查,其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9.35元。所盗赃物已被丢弃或售予他人,赃款已被挥霍。

  庭审中,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因自己已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其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来源: 中国法院网北京顺义频道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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