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自侦部门如何适用新刑诉法

2017年2月3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而言,将会面临各种新机遇和新挑战。面对新刑诉法中的众多修改及增加条款,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及自侦干警应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接新刑诉法,为新刑诉法的适用打下良好基础。

  切实做细做实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了解案情,提出辩护材料和意见。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等辩护活动与侦查活动同步。为此,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提前演练应对措施,不急于立案、不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力争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就把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洞悉办案意图,毁灭证据、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切实提高干警掌握证据的能力。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所以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侦查理念上要牢固树立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更加注重外围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转化。在侦查中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尤其是对电子数据、技侦手段等积极熟悉、运用。再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相核实、补充,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大大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不断提高业务干警素质,切实防止翻供、串供现象的发生。新刑诉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重要做法,也是证明该供述合法真实有效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应全面提高干警业务素质,不断学习掌握讯问技巧,提高应变能力。在进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严格讯问方法以及讯问措辞,坚决杜绝出现诱供嫌疑的讯问。对待关键证人的询问,也试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方法,使言词证据这一最不稳定的证据形式得到更稳定的保障。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婺城区提振应急精气神 甘做平安守护人
  • 2.春节体育运动受欢迎
  • 3.浦江县开展“入千村、访万户,问需求,建档案、办实事”活动
  • 4.“2018金华旅游总评榜”评选启动
  • 5.8月下旬大批全国各地赛车高手将汇聚永康 共享车辆模型激情赛事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