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8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故意伤害罪未遂情况的分析 盗墓罪名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 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 3.渎职侵犯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破坏市场经济罪如何认定
  • 4.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共同过失犯罪类型
  • 5.数罪并罚是指什么,罚金刑如何并罚,注意什么 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什么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