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文章案例
刑事诉讼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名分析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文章案例
罪名分析
刑事诉讼
罪罚轻重
刑事文书
自首知识
刑辩指南
刑罚分类
刑事案例
司法鉴定
取保候审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非法占有的目的的确定方法
2016年10月13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有关司法解释曾列出四种非法占有情形: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实体经营项目或计划,以支付高额利息“回扣”介绍费等方式非法集资,致使集资款大量流失、无法返还的;
2.虽有实体经营项目或计划,但明知无盈利可能,仍以此为幌子非法集资,并造成集资款大量流、无法返还的;
3.无实际经营能力,擅自将集资款用于高风险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 .明知无还款能力,仍随意支解、处分集资款,致使集资款大量流失、无法返还的;
5.严重资不抵债情况下非法集资,将集资款用于还债,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6.转移、隐匿集资款的等。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lsdy.com/art/view.asp?id=86344522577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故意伤害罪未遂情况的分析 盗墓罪名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 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认定条件是怎样的
3.渎职侵犯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破坏市场经济罪如何认定
4.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共同过失犯罪类型
5.数罪并罚是指什么,罚金刑如何并罚,注意什么 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什么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