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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 意外事件

2016年9月18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故意犯罪 意外事件
  案情介绍:2001年5月15日22时许,某镇农民王甲在某饭店就餐时,于餐厅内小便,引起同桌就餐的李乙的不满,王即与李发生口角,王甲揪拽李乙衣领而发生相互撕扯,后被人劝开。李乙离开饭店后,王又追李至李丙家门口处,从后边用手杵李乙肩、颈、背部并揪李衣领,摁压其头部,致使李乙颈部屈曲,随即坐于地上并当即突发死亡。事发后,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以李乙颈项部挫伤痕迹认定李乙“系被他人暴力性扼压颈致窒息性死亡”。王甲亲属以死者李乙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和原鉴定结果与现场的实际情况不符为由,申请重新鉴定。2001年6月24日重新检验鉴定,检验尸表可见颈项部、肩背部、双上肢、肘及双膝、双足有9处小面积挫伤及小片点状皮内出血。解剖检验: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完整,脑基底池双侧大脑外侧裂珠网膜下腔积血,以脑基底池为重,小脑左半球已形成囊腔并见凝血块,小脑扁桃体疝形成。颈部除项部肌群5、6椎间肌6、7椎间肌有小量出血外,舌骨、甲状软骨、颈椎骨均未见骨折,硬脊膜完整,脊髓未见损伤,但颈7以前为血性脑脊液。分析上述尸检所见:从颈项多处表层组织挫伤及项部肌群有出血的特点,考虑该处损伤外力压迫头颈部造成颈部过度弯曲可以形成,但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征象不存在。颅内解剖所见支持小脑后动脉瘤破裂出血特征,由此造成颅压增高压迫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结论:“李乙因受外力作用致颈部过屈,引起小脑下后动脉瘤破裂出血,造成颅压增高,压迫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人王甲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乙的死亡属意外案件,王甲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王甲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评议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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