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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2016年7月2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都表现为“变持有为所有”,但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分,主要有如下差异:
  1、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这些人员按贪污罪论处)。
  2、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罪无此要求,因此对侵占罪的构成更为严格,有拒不归还或拒不交出的要求。
  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4、职务侵占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属自诉案件。
推荐阅读:
侵占罪的认定
侵占罪的构成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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