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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2016年5月13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发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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