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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

2016年5月11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法41条);?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执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虽然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6?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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