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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期限限制

2016年5月11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指人民检察院受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至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含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案期限可以超过上述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处理;
  3.变更管辖的案件,办案期限从改变管辖后的检察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审查起诉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处理特殊情况?
审查起诉时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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