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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2016年5月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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