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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机关适用)

2016年4月25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公预字第 号
  我局正在侦查的___案,因犯罪嫌疑人(姓名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 日算起。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____的监督/交纳保证金____元。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已收到(已于_年_月_日_时向我宣布)。
被取保候审人____, 年 月 日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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