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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减、免罚金用)

2016年4月13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减、免罚金用)
(××××)×刑×字第××号
  罪犯……(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元部分,在执行期间,由于……(写明罪犯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具体情况),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经罪犯本人提出申请,本院查证属实。依照……(写明对罪犯×××减少或免除罚金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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