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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的范围

2016年3月2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刑法中的特殊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那么是不是,只对该尚未供述的罪成立自首,从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举例:甲因为盗窃罪而被司法机关逮捕,审讯过程中,他又供述他曾经诈骗过他人50000元的事实。那么,在审判中,是否可以认定他是特殊自首,但只对诈骗罪成立自首,而盗窃罪,却不能适用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的规定。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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