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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的法律依据及说明

2016年1月21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 律 依据]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
  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说明]
  一、间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间谍罪在客观方面,凡是已经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派遣任务的,不论其是否实施了破坏活动,即构成本罪。同间谍组织虽未建立组织关系,但只要为敌人指示了轰击目标的行为,不论敌人是否实施了轰击行为,即构成本罪。
  间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构成。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
  二、认定间谍罪应注意划清下列界限:
  1.要将间谍的犯罪活动同传播小道消息,或者违反保密法规不慎泄密、失密或者不自觉被敌人利用的行为加以区别,后者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2.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论处,不能以本罪论处。
  区别点主要是看是否为境外敌对势力服务。
  三、新《刑法》将间谍罪和特务罪并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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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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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的量刑标准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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