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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重婚被判赔原夫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5年11月15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华龙网讯(万州站记者黄金华、通讯员古祟明11日13:30报道)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名小孩,被重庆市忠县法院认定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此后,犯有重婚罪的重庆忠县白石镇女子孟英(化名),向法院起诉与原夫新华(化名)离婚。今日,重庆市忠县法院判决孟英(化名)赔偿丈夫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孟英和新华在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孟英系再婚,再婚与前夫生育一女取名李响,现年10周岁),婚初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经济开支等原因发生纠纷,孟英于2007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月,法院按原告自动撤诉结案。
  2007年上半年,孟英便与邹正荣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8年3月共同生育一子取名邹欣橙。忠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忠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本案原告)黄孟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孟英随后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新华离婚。庭审中,新华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孟英与新华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经济开支等原因常发生纠纷。孟英从2007年上半年起与他人同居,现犯重婚罪,有过错,新华有权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孟英的过错程度、经济条件,人民法院确定孟英赔偿新华精神抚慰金5000元较合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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