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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

2015年8月7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范文)

(大理)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马培杰,男,1971年12月11日生,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杨xx的委托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律师执业证号15329200820342433。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杨xx,男,因涉嫌受贿罪,被xx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申请事项:
对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杨xx申请取保候审。
主要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杨xx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杨xx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杨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杨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2010年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二、犯罪嫌疑人杨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杨xx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杨xx涉嫌罪名为行贿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杨xx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杨晓波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而且犯罪嫌疑人杨xx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检察院考虑犯罪嫌疑人杨xx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
马培杰律师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附:1、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犯罪嫌疑人杨xx近期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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