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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2015年4月21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法律依据—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司法解释—自然流产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8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复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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