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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区别

2015年3月5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技术鉴定是对各行业或领域中,运用科学理论与技术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活动 的总称。现实社会中,当事人为举证寻找一些面向社会服务的专门性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业性检测机构进行的专门性鉴定活动等均属于技 术鉴定的范畴。其特点是在一方的意志下进行鉴定活动;鉴定材料由一方提供而不进行质证;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不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一般不进 行质证,鉴定人只有权利,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问报道:某男性在南京市、上海市砸三菱空调事件,就是该男性以江苏省技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结论为由产生的一个闹剧。最后经公安机关侦察,证实该男性以一个坏空调为检验样品获取了该批空调质量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
技术鉴定(科学鉴定)种类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鉴定;2、刑事技术鉴定;3、当事人举证鉴定;4、法官委托司法鉴定;5、仲裁机关委托鉴定;6、公证机关委托鉴定;7、企业、单位委托进行鉴定。
并非所有的技术鉴定均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技术鉴定结论可以为企业、单位处理内部纠纷问题、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部门之间协商处理问题、行政处罚等提供科学依据。
(2)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专门知识人进行检验、分析、评定而从事的的科学活动。特点:1、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 动、委托进行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鉴定材料必须提交法庭确认,鉴定人不得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私自提供 的材料;鉴定文书必须符合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鉴定结论接受法庭质证,鉴定人实行出庭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鉴定人作为帮助法官认识争议 性专门性问题内在本质的科学辅助人,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结合原则。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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