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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就是“报个到”?

2014年10月28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商报记者 邹强 通讯员 王晔
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小明在父亲的督促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但他拒绝向警方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定小明不构成自首,并且,由于他悔罪表现较差,法院酌情从重判处小明两年有期徒刑。
小明平时不大爱学习,读完初中后干脆在社会上跟一帮人混日子,他14岁不到就因小偷小摸,被派出所民警记录在案,留有案底。前年10月和11月,他先后两次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案发后,其余同伙一一落网,唯独他逃脱了。虽然身上“背”了两个案子,但小明丝毫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法院对其同伙的宣判之日,小明还悄悄混进了法院审判大厅去听庭。他发现自己那帮未成年小伙伴们大多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还被法院免于刑事处罚。于是小明认为自己所犯的事情并不严重,在父亲的督促下,他主动来到派出所投案。在他的理解中,所谓“投案自首”,大概就是到派出所“报个到”的意思,所以,小明拒绝向警方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说自己当时只是围观、打架,并没有参与抢劫。然而,法院根据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和受害人的证明,认定小明也参与了抢劫,已经构成抢劫罪的共犯。最终,法院认定小明不构成自首,由于小明悔罪表现较差,法院酌情从重判处小明两年有期徒刑。
自首到底有哪些构成条件?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主任邹杏明律师解释说,在法律上,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有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是指: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服刑的罪犯,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在外地或生病原因,请他人代为投案,或者用信函、电话、电报报案的,只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视为自首;犯罪分子不愿意投案,但被家长主动报案或扭送报案的,只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视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是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视为自首;对于共同犯罪的自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不仅要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还要交代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否则不构成自首。本案中,小明主动到派出所“报到”,仅仅符合自首的第一个条件“自动投案”,由于他拒绝向警方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第二个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法院没有认定其自首。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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