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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率什么意思

2014年9月17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假释率什么意思
“服刑人员当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与帮教安置机构签订帮教责任书,取得社会公众和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刑期期满二分之一,可以予以假释。”
在今年的联席会议上,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处长柳万立正在阐述议题:“我们设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激情犯、中止犯、胁从犯、未成年犯、防卫避险过当的罪犯以及因邻里纠纷犯罪的罪犯、家中子女无人扶养和老人无人赡养的女性罪犯等,可以适用上述假释办法。”
柳万立说:“2008年,陕西省监狱共有798名罪犯获得假释,与2007年、2006年相比,呈逐年下降趋势。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个假释条件不易把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未然行为的判断,没有具体的标准,准确把握较为困难。这就使得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在提请和审理假释案件时心存顾虑,担心承担假释不当的责任,结果导致假释率很低。
柳万立建议,今年三方共同制定假释规定,明确认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标准,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改变当前假释率过低的局面,充分发挥假释的功能。
陕西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丁鹏敏和省高法刑二庭庭长李永强分别发言,探讨在今年内,先由各监狱按照上述条件筛查摸底,确定符合条件的罪犯名单,再由三方选择5到6起案件共同办理,起到示范作用,然后在各监狱推行实施。
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官如何监督
“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丁鹏敏在今年联席会上提出的议题,引起了高度关注。
一番讨论之后,会议决定:组成联合调研组,于3月份到各地进行调研,就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监督的时机、权限、程序等征求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就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
同步监督的内容应当是,从减刑、假释罪犯在平时考核成绩的计算到呈报法院的过程,以及法院审查裁定的过程等;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从病情的鉴定,到呈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过程中,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等。在变更执行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调阅哪些资料,列席哪些会议,提出的意见以何种形式反映出来等。
根据调研情况,由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起草《陕西省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办法》意见稿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修改。修改后提交各机关正式会签下发。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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