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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的形式

2014年9月5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其目的无非在于通过对审判组织审判权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防止或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求审判监督制度本身科学合理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法院内部审判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依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督。即上级法院主动介入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实行案件报告制度和督办制度。
  3、庭长、主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主要是案件的汇报和审批制度。
  4、审判委员会的监督。
  5、以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形式实行各部门之间的监督。
  6、实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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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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