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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履行的义务

2014年8月15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法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被告人逃跑、隐匿的,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保证人承担;如保证人有意放纵被告人逃匿的应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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