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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难民身份不一定就是驱逐出境的前提条件

2014年8月13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近日公布了一个上诉案。上诉人james g. gavin于1994年10月20日以难民身份入境美国;1996年5月将身份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1996年12月犯有盗窃罪;1999年4月,开始对其实施驱逐出境程序,并指控其有道德犯罪。james g. gavin不服原判决,认为根据移民国籍法案的207(c)(4)
条款,自己的难民身份并未终止,不应该因犯罪原因适用驱逐出境程序,因此提出上诉。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否决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移民国籍法案的207(c)(4) 条款的规定,如果司法部长判定外籍人士在入境时不符合移民国籍法案的101(a)(42)条款规定的难民资格,可以根据指定的法规,终止该外籍人士(及其配偶和子女)的难民身份。终止难民身份不一定就是驱逐出境的前提条件,因此,可以在终止外籍人士的难民身份前,对其实施驱逐出境程序。

上诉委员会最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根据2000年10


月11日的移民法官的判决,将上诉人驱逐到波斯尼亚(bosnia)和黑塞哥维那(herzegovina)。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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