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文书
文章列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2014年7月25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原告人:陈正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西组17号。
被告人: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永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永远长子)
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岩, 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西村沱河集20号
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西言陈正球等人正在蚌埠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西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西言被打倒,陈正球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正球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正球
二00六年元月四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起诉书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
  • 2.《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样式之一 刑事起诉书副本给不给受害人送达
  • 3.刑事发回重审的情形具体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解释
  • 4.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标准的刑事辩护书怎么写
  • 5.起诉书和公诉书区别 刑事案件一般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