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死刑

2014年7月11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死刑,是刑法打击刑事犯罪最严厉的手法,他是由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

死刑,是严格控制的,他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要判处死刑的,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法定情节上都有“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规定。
死刑不适用下列罪犯:
一、未成年人;
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死刑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外,其他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亡案件,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死刑执行命令,由判决死刑的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押送监狱执行,二年期满未故意犯罪的,可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计算。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什么是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 2.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 3.有哪些罪名可以判死刑吗?
  • 4.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 5.偷卖实习单位2.3吨废报纸 大学生被拘役三个月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