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罚分类
文章列表

减轻处罚的刑罚适用

2014年5月14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减轻处罚的刑罚适用
    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在法定刑以下处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这一做法切实起到了充分发挥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功能的作用。但是,由于修订前刑法有关适用这一规定的程序性要求过于宽松,致使一些不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也被减轻处罚,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
      为体现刑罚适用的严肃性,特别是突出这种做法在刑罚适用中特有的功能,修订后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一规定较之修订前刑法的规定,从程序上讲是更加严格了,即使是基层法院判处的案件,也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仍然应当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案件的法院,“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从程序上体现了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什么是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 2.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 3.有哪些罪名可以判死刑吗?
  • 4.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 5.偷卖实习单位2.3吨废报纸 大学生被拘役三个月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