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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适用对象

2014年3月7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罚金的适用对象是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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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适用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罚金刑,不过执行情况却并不理想。其中的原因,除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操作性不够,犯罪人自身的经济条件和人身的特殊性等外部因素,司法机关在适用罚金刑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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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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