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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提出控告有什么原则?

2014年2月17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从宪法的精神看,法官同普通公民一样都平等地享有申诉权和控告权,法官在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就可能侵害他人或国家的利益。一般说来,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这就要求法官在申诉和控告时,必须如实地反映情况,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情节、结果等情况,都要做到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合乎实际情况,切不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目的而弄虚作假。因为受理机关只有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如果申诉和控告反映的情况不真实,轻则会延长作出正确决定的时间,浪费国家的人力、财力;重则可能损害他人或国家的重大利益。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故意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控告、检举,使他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并且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法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法官利用职权采取上述做法,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使明知无罪的人受追诉,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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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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