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文章列表

什么是勘验、检查笔录?

2014年1月27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刑事诉讼法对勘验、检查活动的规定如下:
  第101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0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103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04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05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06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0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108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没有直接证据是酒驾怎么处理 如何做好实物证据保管
  • 2.证据调查申请格式是什么 律师调查证据多少钱?
  • 3.刑诉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哪些
  • 4.治安处罚如何调查证据?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有哪些
  • 5.简析物证的收集及保管 证据收集的应注意事项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